- 索 引 號:QZ05154-0100-2025-00014
- 發布機構:石獅市海洋發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7
- 標題:石獅市海洋發展局關于印發《石獅市漁業 船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的通知
- 備注/文號:獅海規〔2025〕1號
- 發布日期:2025-06-27
石獅市海洋發展局關于印發《石獅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沿海各鎮鄉村振興服務中心,局屬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漁業船舶生產安全隱患,保障漁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現將《石獅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宣傳落實。
石獅市海洋發展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為切實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廣大群眾主動參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并排除各類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泉州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泉應急〔2020〕86號)和《石獅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獅安辦〔2024〕13號)等有關規定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石獅市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舉報事項
本辦法所稱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漁業船舶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辦法所稱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非法行為(以下簡稱非法行為),是指漁業船舶未依法取得相關漁業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者該漁業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是指漁業船舶違反有關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謊報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實報告漁業船舶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
本辦法所稱瞞報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隱瞞已經發生的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并經查證屬實。
三、舉報方式
石獅市海洋發展局舉報電話:82226833,傳真:82229581;石獅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舉報電話:88702651,傳真:88702652。舉報人也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采取書信、電話、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原則上實行逐級舉報。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舉報可實名舉報或匿名舉報。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系方式,以備查詢和反饋調查處理意見;對不愿意公開個人姓名、單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舉報人,尊重其意愿。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發現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漁業船舶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的,均有權向本單位和負有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舉報人所舉報內容應包括被舉報對象,具體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或具體的謊報、瞞報漁業生產安全事故詳情,舉報事項應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漁業船舶。
四、舉報受理
對實名舉報且有聯系方式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后,應當場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按照“誰承辦、誰反饋”的原則,定期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事項辦理進展情況;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舉報事實或者證據的舉報事項,可不予受理。
五、舉報核查
相關單位組織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時,應采取突擊檢查、暗查暗訪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舉報對象有關核查內容;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序的有關要求進行調查和采集證據,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舉報對象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調查人員與被舉報對象或者舉報內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須主動申請回避;在調查過程中,應加強與舉報人的溝通交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事實及理由,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緊急情況的舉報,接報部門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查。
對不屬于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的單位調查處理,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六、舉報處理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舉報事項為謊報、瞞報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屬實的,要根據事故等級,報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列為重點舉報件處理:
(一)可能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本級黨委、政府或上級漁業主管部門交辦的;
(三)有主流新聞媒體關注的;
(四)反復、多次舉報的;
(五)認為重要的其他舉報。
對上級漁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的舉報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被掛牌督辦的舉報件進行登記編號;
(二)按照督辦要求組織舉報核查工作;
(三)案件辦結后,應及時向督辦單位報送核查情況
七、舉報答復和獎勵
舉報調查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調查結果,反饋時間、方式、內容等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經核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在該案件處理完畢后,還須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通知舉報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人接到辦理領取獎金手續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到指定地點提交本人身份證件、銀行卡號等個人相關信息,經核實無誤,發放獎勵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要于石獅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對同一漁業船舶、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進行獎勵,同一漁業船舶、同一舉報事項重復舉報的,給予最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舉報事項有交叉時,按單項最高額度獎勵,不重復獎勵。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正在查處的安全隱患事故、非法違法行為;
(二)漁業船舶已開展整改,或已向縣級或鎮級負有漁業船舶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隱患整改方案的;
(三)已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的;
(四)安全生產事故已依法調查處理的;
(五)匿名舉報或未留下有效聯系方式的;
(六)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的人及其近親屬或授意他人舉報的。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情形和獎勵數額,按《石獅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附件)執行。
八、保密和檔案管理制度
(一)保密制度
各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相關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嚴禁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工作單位及舉報情況等其他信息資料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人和其他無關人員。負責舉報工作的相關人員須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摘抄、復制、掃描、拍攝、傳播、扣押、銷毀;核實情況時,不得泄露舉報人的身份;對匿名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因舉報人信息被泄露導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將對泄露信息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檔案管理制度
自結案之日起15日內,要按照“一案一檔”的原則,應將舉報材料立卷歸檔,留存備查;要加強分級管理、實時監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提高舉報核查效率。
九、法律責任
舉報人對所舉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虛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及人員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及時核查舉報事項,未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后果;泄露舉報人信息;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監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工作要求
本辦法由市海洋發展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6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石獅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附件
石獅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類 別 |
舉報的具體情形 |
獎勵數額 |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類 |
漁業船舶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50元—100元 |
漁業船舶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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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按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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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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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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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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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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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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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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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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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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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將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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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教育并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或者未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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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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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未立即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未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未及時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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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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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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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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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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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非法行為類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
100元 |
漁業船舶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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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未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
||
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類 |
漁業船舶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
150元 |
舉報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的。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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