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石獅市殘疾人托養服務補助項目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獅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5年8月20日
石獅市殘疾人托養服務補助項目實施方案
為持續推進殘疾人機構托養工作,切實改善無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殘疾人的生活境況,在充分總結之前實施5年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石獅工作實際,決定繼續實施重度肢體殘疾人、中輕度智力殘疾人或穩定期輕度精神殘疾人(含孤獨癥患者)托養服務補助項目(本方案所稱“托養服務”均指“機構托養服務”)。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補助項目
(一)補助標準
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醫療救助后,對入托殘疾人個人承擔的托養服務費用,按最高2400元/月/人的補助標準,由市級財政資金對入托殘疾人進行補助。
(二)補助條件
入托殘疾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享受補助:
1.石獅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
2.年齡在16至60周歲的重度肢體殘疾人(根據殘疾人殘疾分級分類標準,“重度肢體殘疾人”指的是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
3.在石獅市區域內經工商注冊或民政登記成立的各類養老服
務機構、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中接受托養;
4.與上述機構之一簽訂6個月及以上的托養服務協議。
(三)資格審批
1.提出申請。由入托殘疾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1)《石獅市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補助審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2)《殘疾人證》復印件1份;(3)入托殘疾人本人的銀行賬號復印件1份;(4)入托殘疾人與托養服務機構簽訂的有效期6個月及以上的托養服務協議1份;(5)《入托殘疾人誠信承諾書》1份。
2.機構確認。托養服務機構對申請補助的殘疾人是否在本機構托養進行確認,在《石獅市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并提供加蓋機構印章的本機構提供托養服務的項目、內容清單(如托養服務協議中已包含相關內容,可不再提供)及《托養服務機構誠信承諾書》。
3.殘聯審批。經入托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殘聯審核后,再由市殘聯對申請人資格和托養服務機構資格、服務內容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殘聯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后,在《石獅市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補助審批表》中簽署審批意見。
(四)資金撥付
1.季度申報。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入托殘疾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市殘聯提供托養費用稅票及經托養服務機構簽字蓋章確認的托養服務清單,重點要提供能夠證明接受托養服務的相關資料。
2.審核撥付。經市殘聯審核并集體研究后,依據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將補助款項撥付至入托殘疾人的個人銀行賬戶。
3.加強監管。市殘聯要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專款專用,對騙取補助資金的殘疾人及托養服務機構依法處置:(1)依法追回所騙取的補助資金;(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殘疾人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3)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其他事項
1.資格確認和延續。市殘聯將對符合補助資格的申請人進行確認。重度肢體殘疾人獲得補助資格后,只要在本政策有效期內接受托養服務機構托養的,均可繼續享受補助資格。
2.實際托養的認定。(1)每個月允許無實際托養的天數最多為4天。無實際托養4天(含4天)以內的,當月托養服務補助資金予以全額發放。(2)每個月無實際托養天數超過4天的,超出的天數按每天80元扣減托養服務補助資金。托養服務機構須在每月費用清單上載明實際入托天數,費用清單及請銷假手續須作為核發入托殘疾人補助資金的相關憑證。(3)每個月允許無實際托養的天數僅在當月有效,不得在不同月份之間調劑使用。
3.政策銜接。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期間,若年齡達到60周歲以上,則不再享受本規定所列的殘疾人托養補助政策,轉而執行我市其它有關政策規定。
二、中輕度智力殘疾人或穩定期輕度精神殘疾人(含孤獨癥患者)托養服務補助項目
(一)托養機構
依托泉州市殘聯設立的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對符合條件并有托養意愿的中輕度智力殘疾人或穩定期輕度精神殘疾人(含孤獨癥患者)進行托養,并給予適當補助。
(二)入托條件
入托殘疾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享受補助:
1.石獅市戶籍,持有《殘疾人證》;
2.年齡在16 至 45 周歲的中輕度智力殘疾人或穩定期輕度精神殘疾人(含孤獨癥患者)[根據《泉州市殘聯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托養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的補充通知》(泉殘〔2019〕47號)精神,“中輕度智力殘疾人或穩定期輕度精神殘疾人(含孤獨癥患者)”,指的是二、三、四級智力殘疾人或二、三、四級穩定期精神殘疾人(含孤獨癥患者)];
3.具有人物辨別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4.法定監護人(或經濟擔保人)具有支付入托所需個人繳交費用的經濟基礎和意愿;
5.無傳染性或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癲瘋病等疾病;
6.經評估認定適宜機構托養。
(三)收費情況
1.收費標準
按照《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托養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泉殘〔2019〕33號)精神,托養服務費由泉州市級財政承擔為主、縣級財政適當配套和個人繳交部分構成,人均年托養服務費約 40700 元,其中:泉州市級財政承擔 23700 元/人/年,縣級財政承擔 5000 元/人/年,入托殘疾人個人承擔不超過 12000 元/人/年(不含伙食費);此外,入托殘疾人個人需另外承擔6000元/人/年伙食費。平攤到每個月的托養服務費為3900元/人/月(含伙食費),其中:市縣兩級財政承擔2400元/人/月,入托殘疾人個人承擔1500元/人/月(含伙食費)。
2.繳費方式
(1)財政資金劃撥。市殘聯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入托殘疾人進行審核認定,會同市財政局積極籌措資金,按照實際入托人數和承擔比例,即5000 元/人/年的標準,于每年 3 月 31日前將資金撥至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賬戶。
(2)入托殘疾人繳費。入托殘疾人按季度提前向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繳交托養服務費(入托未滿一季度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并繳交)。
(四)審批程序
1.入托程序
(1)由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石獅市殘聯提出申請,填寫《泉州市殘疾人托養服務申請審批表》(附件2),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組織石獅市殘聯工作人員及項目托養服務機構進行家訪,初審合格后,通知殘疾人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2)申請人向石獅市殘聯提供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2 張近照及體檢報告,有經濟擔保人的還需提供經濟擔保承諾書,石獅市殘聯審核簽署意見后,將全部材料原件上報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
(3)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對申請人資格及材料進行終審并簽署終審意見,擬定適宜入托殘疾人名單,填寫《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入托人員花名冊》,進行公示、備案。
(4)殘疾人入托時,項目托養服務機構與入托殘疾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簽訂一個月觀察期托養協議及風險知情同意書。觀察期結束后與符合入托條件的殘疾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簽訂正式合同,報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備案,并建立托養對象個人檔案。觀察期間,如發現不適合入住的情況,通知監護人辦理退托手續。
2.出托情形
入托殘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將終止托養服務:
(1)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
(2)經評估達到一定參與社會生活水平,具備一定的勞動技能和工作能力;
(3)出現突發性、傳染性或重大疾病,需赴醫院治療;
(4)經催繳延遲 2 個月未繳納托養費用;
(5)托養期滿;
(6)出現其他不適合托養的情形。
出托后仍有入托需求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請、審批。
3.出托程序
(1)由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提交出托申請書或項目托養服務機構向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提出終止托養服務申請書(一式兩份)。
(2)泉州市殘疾人托養中心對出托申請事項進行復核、批準。
(3)項目托養服務機構與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審核簽署意見并辦理出托手續,將出托殘疾人移交其法定監護人監護,并附個人托養檔案。
本方案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30年8月19日止。《石獅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補助資金發放事項的補充說明》(獅殘聯〔2021〕14)同步廢止,本方案的解釋權歸石獅市殘疾人聯合會。
附件:1.石獅市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補助資格審批表
2.泉州市殘疾人托養服務申請審批表